您的位置:

法条梳理:债权人委员会的规定

#公司事务

856浏览

2023-11-06 15:44:40

龚永青

龚永青 律师

江苏金木天律师事务所

    第六十七条 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一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不得超过九人。

  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应当经人民法院书面决定认可。

    第六十八条 债权人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

  (二)监督破产财产分配;

  (三)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四)债权人会议委托的其他职权。

  债权人委员会执行职务时,有权要求管理人、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对其职权范围内的事务作出说明或者提供有关文件。

  管理人、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接受监督的,债权人委员会有权就监督事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决定;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作出决定。

    第六十九条 管理人实施下列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

  (一)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的转让;

  (二)探矿权、采矿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的转让;

  (三)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转让;

  (四)借款;

  (五)设定财产担保;

  (六)债权和有价证券的转让;

  (七)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八)放弃权利;

  (九)担保物的取回;

  (十)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财产处分行为。

  未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管理人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报告人民法院。

引用法条

企业破产法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复杂性,细节可能影响结果。建议及时,获取专业解答。

最新法律文章

昆明人身损害赔偿项目有哪些
景德镇家属能进看守所会见吗?谁能见、怎么办,一次说清
民法典关于根本违约的法律规定
根本违约的认定标准
家里漏水、车辆被泡、路上摔伤……暴雨来袭并非所有损失都赔

热门法律文章

精选咨询

维权攻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