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法条梳理: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的规定

#公司事务

928浏览

2023-11-03 10:56:47

龚永青

龚永青 律师

江苏金木天律师事务所

    第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

(一)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二)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三)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第四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

(一)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二)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三)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四)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五)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六)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第四十三条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引用法条

企业破产法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复杂性,细节可能影响结果。建议及时,获取专业解答。

最新法律文章

昆明人身损害赔偿项目有哪些
景德镇家属能进看守所会见吗?谁能见、怎么办,一次说清
民法典关于根本违约的法律规定
根本违约的认定标准
家里漏水、车辆被泡、路上摔伤……暴雨来袭并非所有损失都赔

热门法律文章

精选咨询

维权攻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