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法公司法规定三第13条第2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所以,当公司股东已到出资期限时,若其未出资,债权人可要求该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若公司股东出资期限尚未到期,实践中对于债权人能否主张股东的补充赔偿责任有争议,有的法院同意,有的法院否定,各地的判决不完全一致。更多疑问,可以直接咨询卢律师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