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决议上的签名系伪造的,股东可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1)如果除了伪造签名外,还存在未实际开会或表决等使得决议不成立的情形:股东可以直接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五条的规定,要求法院确认决议不成立。
(2)若伪造签名的行为造成了内容违法,如被伪造签名股东的投票权影响最终决议结果或者侵犯股东权利的:股东可以请求法院认定决议内容无效。
(3)如被伪造签名股东的投票权未影响最终决议结果的:股东可以请求撤销股东会决议。
股东应正确提出自己的诉讼请求,我国现行公司法中,对于股东会决议异议只规定了无效、可撤销、不成立三种救济方式,并没有“对某股东不生效和不成立”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