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些地方的司法解释对此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例如上海、广东省就明确规定了此种情形是无须支付二倍工资。其他地区即使没有作出明确的司法解释或规定,但在法院的审判实务中,很多法院的案例也体现了上述司法解释的精神。
附:《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规定:"如果用人单位已尽到诚信义务,因不可抗力、意外情况或者劳动者拒绝签订等用人单位以外的原因,造成劳动合同未签订的,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六条所称的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21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足一年,用人单位有足够证据证明其与劳动者未能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原因完全在劳动者,且用人单位无过错的,用人单位无须支付两倍工资。"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