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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责任险vs工伤保险vs意外险

#劳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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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11 10:34:47

郭凯文

郭凯文 律师

山东泰泉律师事务所

  在劳动领域有三种我们常见的风险保障机制,他们分别是:雇主责任险、工伤保险与意外保险。三种机制在法律性质、保障对象、赔偿原则等方面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各企业主、劳动者只有正确分辨这三种保障机制,才能在实务中做出合理选择,规避用工风险,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01三种保险的定义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工伤保险作为我们生活中最常见的一种保险,具有强制性、福利性和非营利性的特点,是国家强制实施的社会保险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就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保险费。

  雇主责任险

  雇主责任险:该保险属于商业保险范畴,具体是指被保险人(雇主)所雇佣的员工在从事工作时,因遭受保单载明的意外事故而受伤、残疾或因患职业性疾病致残、死亡,依法应由雇主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时,由保险人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赔偿雇主的一种商业保险。与工伤保险不同,雇主责任险是雇主自愿购买的。

  意外保险

  意外保险(特别是团体意外伤害险):与雇主责任险一样属于商业保险,但是性质是人身保险而非责任保险。是企业为员工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当被保险人(员工)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时,保险公司直接向被保险人或其指定的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团体意外险的受益人只能是员工或其家属。

  表:三种保险的强制性对比

  02未投保三种保险后果工伤保险的强制性不同,雇主责任险和意外保险属于自愿性商业保险。企业是否购买、选择哪家购买、确定何种保障范围和保额,基于企业自身风险评估和成本考量。但是在一些特殊的行业领域,例如建筑行业、高危行业还是会被要求为从业人员购买团体意外险或者雇主责任险,这些情况虽不是法律强制要求,但是不购买可能会导致无法取得相关资质或者受到行业处罚。

  未投保工伤保险的

  未投保工伤保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发生工伤赔偿情形时,将无法通过社会保险基金分散工伤风险,由用人单位承担全部工伤赔偿责任。

  未投保雇主责任险与意外保险

  由于雇主责任险与意外保险属于企业自愿投保的险种,在没有投保发生相关风险的情况下,后果就是无法获得保险赔付。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二条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03雇主责任险与意外险能否代替工伤保险?

  不能,用人单位为员工投保工伤保险是法定义务。用人单位为职工购买商业性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不因此免除其为职工购买工伤保险的法定义务。因此员工获得用人单位为其购买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赔付后,仍然有权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

  表:三种保险的保障范围与赔付标准对比

  04搭配使用的效果雇主责任险保障的是企业的利益,帮助雇主承担责任风险;意外险(团体意外险)更多的是企业员工的福利,在员工受到意外伤害时候能够获得额外的经济补偿。现实中,常常出现企业将两者保险与工伤保险搭配使用的情况,这非常有利于企业对抗用工风险,但同时搭配使用产生的效果也是有所区别的:(1)工伤保险与雇主责任险配合使用,两者形成的是互补关系,工伤保险赔偿不足时,由雇主责任险填补差额;(2)工伤保险与意外保险配合使用,可能存在“双赔”的情形;(3)雇主责任险与意外险重合的情况,实务中对此存在争议:有认为,因为两者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意外险是不能够抵消雇主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的,这一观点是实务中主流观点;但也有认为,从公平角度以及雇主投保的目的出发,应该支持保险金能够抵扣雇主赔偿数额。

  05理赔前提(1)实务操作中,工伤保险的申请,需要经过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情况下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2)雇主责任保险的申请,首先伤害是保单约定的范围,其次要求雇主已经对雇员进行了赔偿;(3)意外保险的申请,只要发生了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保险公司就会予以支付。

  06小结雇主责任险、工伤保险与意外保险三种保险制度虽然都与工作相关的伤害保障有关,但其法律基础、制度设计和功能定位各不相同,在实践中既可能相互补充,也可能产生竞合。本文黄律师通过分析对比三种保险制度的异同点,希望能够帮助各企业主、劳动者及法律从业者正确理解各类保险的特点与适用场景,从而在实务中做出合理选择,有效规避用工风险,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引用法条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二条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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