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达成公司章程中股权转让限制性条件即转让股权的效力如何,对此,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公司章程是关于公司组织和行为的自治规则,是公司的行为准则,对公司具有约束力。公司章程又具有契约的性质,体现了股东的共同意志,对公司股东也具有约束力。因此,公司及股东应当遵守和执行公司章程。
股东对外转让股份应保障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其他股东相应权利的行使,虽然此种权利并不一定属于法定要求,但由于公司章程既是公司的行为准则,又具有契约的性质能够体现股东的共同意志,因此对公司与公司股东都具有约束力,故在股份转让条件尚未成就的情况下,该股份转让行为不对公司发生法律效力,受让人可在充分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后再请求公司确认其股东资格并为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引用法条
《公司法》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