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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之间约定固定收益有效吗

#公司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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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03 14:15:33

金阳

金阳 律师

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

    甲公司的股东有两个:甲1、甲2。乙公司看上了甲公司,准备实际控制,就和甲1、甲2商量,收购70%股权,成为控股股东。


    双方一拍即合,同意股权转让。


    不过,乙公司提出要求全面操盘甲公司,甲1、甲2作为小股东(共持股30%),不得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虽然甲1、甲2名义上可以委派董事人选,但实际上都得听乙公司的,决策权要在乙公司手上。


    作为对甲1、甲2放弃日常经营管理权的补偿,乙公司同意,不论甲公司是亏是赚,每年都由乙公司支付甲1、甲2固定收益。


    固定收益的计算标准为:甲1、甲2所持公司股权现价(股权转让时公司估值*30%)*10%。同时又约定了调整机制,就是过几年对股权现价重新评估定价。


    各方在股权转让协议中,明确约定了上述固定收益安排。


    乙公司入主甲公司后,又与甲1、甲2签订了《股东协议》,再次明确约定不按照股权比例分红,而是由乙公司支付甲1、甲2固定收益。


    后来各方产生了争议,乙公司认为固定收益条款违反了股东风险共担、收益共享的原则,是无效的,因此不愿支付固定收益。


    法院怎么认定的呢?


    法院认为,该约定的收益条款是上述一系列股权转让协议中不可分割的部分,是股东间平等、自愿协商后,对于公司管理权、股东分红权,及一方股东支付另一方股东固定收益等的特别安排。


    该约定不违反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和公司的合法权益,应属有效。


    因此,乙公司应当按照约定给钱,没有借口可讲。

引用法条

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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