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有借条,无转账凭证,借款人主张该部分款项并未实际发生,借款人是否应当对其抗辩的事实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借款人是否需要对其未收到借款却出具借条的原因作出合理解释?
1、我国民事诉讼采用的是优势证据规则,即当事人对于自己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但当对方当事人予以反驳时,对方当事人亦应提供证据对于反驳的事实加以证明;当双方证据均有不足时,应当判断何方证据证明力较大,并依据优势证据认定案件事实。民间借贷纠纷,出借人首先应当对其主张的出借给借款人的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对于仅有借条,无转账凭证,借款人主张该部分款项并未实际发生。此种情况下,借款人应当对其抗辩的事实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并对其未收到借款却出具借条的原因作出合理解释,人民法院在此前提下再结合其他证据进一步审查借贷事实是否发生【观点来源:(2017)最高法民申889号】
2、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原告需证明其借款已实际交付的证据尚未达到高度盖然性的标准,否则,对借贷事实的发生不予认可【观点来源:(2019)最高法民申1227号】
裁判规则一:我国民事诉讼采用的是优势证据规则,即当事人对于自己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但当对方当事人予以反驳时,对方当事人亦应提供证据对于反驳的事实加以证明;当双方证据均有不足时,应当判断何方证据证明力较大,并依据优势证据认定案件事实。民间借贷纠纷,出借人首先应当对其主张的出借给借款人的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对于仅有借条,无转账凭证,借款人主张该部分款项并未实际发生。此种情况下,借款人应当对其抗辩的事实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并对其未收到借款却出具借条的原因作出合理解释,人民法院在此前提下再结合其他证据进一步审查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裁判规则二: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原告需证明其借款已实际交付的证据尚未达到高度盖然性的标准,否则,对借贷事实的发生不予认可。
引用法条
民间借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