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欠债,法院已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股东未界出资期限,怎么办?
甲公司与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法院判令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90余元。乙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甲公司申请强制执行,因乙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后甲公司将乙公司股东丙、丁诉至法院,要求股东丙、丁在未出资范围内对乙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经法院查明,股东丙、丁未全额实缴出资,但出资期限未到期。
法院认为,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同时,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法院认定其具备破产条件。现乙公司经法院执行被认定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终结了执行程序,股东丙、丁认缴出资虽未到期,但仍应按照法律规定对乙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遂支持了甲公司的诉讼请求。
所以,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任性认缴出资,但认缴出资并不代表不出资,在一定条件下,股东享有的出资期限利益不能对抗公司债权人。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