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查明事实及采信证据情况
经审理查明,2020年2月27日12时许,被告人陈某酒后驾驶一辆(海口)266463号电驱动两轮轻便摩托车,自陵水县英州镇古楼村委会方向往陵水县英州镇“蔚蓝海岸”方向行驶,途经陵水县英州镇国道(223线)与清水湾大道红绿灯十字交叉路口处,右转弯驶入清水湾大道时,与被害人李某驾驶的无牌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经鉴定,陈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0mg/100ml。陵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案发后,陈某已取得被害人李某的谅解。
另查明,交通事故造成被告人陈某颅脑受伤,被送往陵水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
(1)常住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陈某出生于1967年3月17日。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20年2月27日12时许,陵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接到陵水县公安局指挥中心报案称:在陵水县英州镇国道(223)线与清水湾大道红绿灯十字交叉路口处发生一起交通事故,民警赶到现场了解,陈某驾驶一辆电驱动轻便摩托车与李某驾驶电驱动轻便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陈某受伤,现场发现陈某涉嫌醉酒驾车。陵水县公安局于2020年4月15日决定对陈某危险驾驶案立案侦查。
(3)到案经过,证实2020年2月27日12时许,陵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接到陵水县公安局指挥中心报案后,赶到现场勘察完后,到陵水县人民医院发现陈某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并请陵水县人民医院工作人员对陈某血样进行提取。
(4)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证实陵水县公安局于2020年2月27日对陈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驾驶证,李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进行扣押。
(5)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样提取视频,证实陵水县人民医院工作人员于2020年2月27日14时03分在该院急诊科对陈某的血样进行提取。
(6)疾病证明书,证实陈某在事故发生后,被送往陵水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
(7)驾驶人信息查询,证实陈某的准驾车型:E。
(8)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陈某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负该事故的次要责任。
(9)海南增值税普通发票、产品合格证,证实被告人陈哥某驾驶的电动车为台铃电动车,车架号585220867200419。
(10)电动车查询结果,证实被告人驾驶的(海口)266463牌号车辆,在海口交警部门登记为蓝牌电动车(合格)。
2.证人证言
(1)证人周某的证言,证实交警的同志打电话告诉她,说她老公陈某于2020年2月27日12时许,开二轮电动车在陵水县英州镇国道223线与清水湾大道红绿灯十字交叉路口发生事故,之后陈某被送往医院治疗,头部受伤,脑出血。陈某是酒后开车。
(2)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陈某于2020年2月27日进入陵水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是因发生交通事故后颅脑受伤,入院时情况挺严重的,第二天行开颅手术,3月16日出院。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