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的主体

#刑事案件

970浏览

2024-11-29 10:39:54

郭广吉

郭广吉 律师

北京中阔律师事务所

  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的主体,为负责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边防、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负责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要是指在外交部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地方外事部门、港务监督局或者港务监督局授权的港务监督部门以及公安部或者公安部授权的地方公安机关中从事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工作的人员。

  边防、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边防、海关等机构中从事公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边防”即边防机构,是为保卫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防御侵犯和防止人员非法偷越国(边)境,在边境地区为采取防卫措施而设立的机构。

  “海关”,是指根据国家规定,对进出国境的货物、邮递物品、旅客行李、货币、金银、证券和运输工具等进行监督检查、征收关税及其他税费并执行查禁走私任务的国家行政管理机关。

  上述人员如果明知是企图偷越国(边)境的人员,而予以办理出入境证件或者予以放行,即构成犯罪。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复杂性,细节可能影响结果。建议及时,获取专业解答。

最新法律文章

专属管辖与约定管辖冲突的处理
专属管辖与专门管辖的区分(二)
专属管辖与专门管辖的区分(一)
合同纠纷一般管辖规定
合同纠纷协议管辖和专属管辖

热门法律文章

精选咨询

维权攻略

Group 1321316468@2x.png
问题没解决?试试极速问律师吧
平台口碑律师,为您提供1对1专业解答
联系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