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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中应格外注意的情形

#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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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10 10:48:29

牛永翔

牛永翔 律师

广东商达(合肥)律师事务所

  1、原告提供格式化借款合同的(格式借款合同多为金融部门使用,在民间借贷过程中非常少见,也不符合民间借款的习惯做法,以此作为唯一证据起诉的,法官应当慎重处理,严格审查借贷关系的合法性,甄别是否涉及“地下钱庄”等非法行为);

  2、原告提供的借据除签名外,均为出借方填写;

  3、借款人仅起诉担保人不起诉主债务人的(有串通损害担保人利益之嫌,还债主体不是债务人单方的同样应严格审查);

  4、原、被告共同到庭请求立案调解、速裁(有串通损害第三方利益之嫌);

  5、被告涉及离婚、分家析产、继承、房屋买卖、房屋权属纠纷;

  6、被告为资不抵债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7、被告为改制中的国有、集体企业;

  8、申请保全的不动产在拆迁区划范围内(第(5)~(8)项应注意查明是否损害第三方利益);

  9、原告或被告在他案中曾有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的。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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