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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性资料的禁止性内容

#行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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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04 10:48:51

王瑞

王瑞 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第十二条内部资料的编印单位应当对所编印的内容和质量负责,并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内部资料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引用法条

内部性资料出版物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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