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试用期虽然是劳动合同的补充条款之一,但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已经对劳动者产生用工行为,因而试用期是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一部分,而非劳动关系建立前的磋商期,如因劳动者处于试用期而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承担支付劳动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责任。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