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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登记是否具有行政确权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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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19 11:12:15

蒋昕赤

蒋昕赤 律师

四川兴蓉(重庆)律师事务所

  行政确权是政府机关的一种行政确认行为。行政确权是行政机关对当事人之间就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归属发生争议予以确认裁决的行为,属于行政确认的范畴。

  两者之间具有实质性不同,行政登记起着官方证明和赋予公信的作用,行政确权具有授予权利、确定归属的法律效果。行政登记行为,仅有公示、宣告作用,不具行政确权功能。

  行政确认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行政确认有稳定法律关系,减少各种纠纷,保障社会安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作用,因而适用于广泛的范围,行政确认主要形式有:确定、认可、证明、登记、批准、鉴证、行政鉴定。行政确认是要式行政行为。行政主体在作出行政确认行为时,必须以书面形式,并按照一定的技术规范要求作出。行政主体进行行政确认时,只能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技术规范进行操作,并尊重客观事实,做到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不能自由裁量。行政确认往往较多地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尽管其确认程序要求公开、公正,但同时必须坚决贯彻保守秘密的原则,并且,行政确认的结果不得随意用于行政管理行为以外的信息提供。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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