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某某公司诉嘉兴市南湖区行政审批局行政许可案
2023-12-3-004-006 / 行政 / 行政许可 /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2.03.11 / (2021)浙04行终226号 / 二审
裁判要旨
行政机关在行政许可审查程序中,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应当通过听证等程序听取行政许可申请人及利害关系人意见,未经听证程序直接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程序违法。
对于涉及企业经营资格的重大行政许可,行政机关应当审慎审查。一般情况下,行政机关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即可作出决定,但在申请人提交材料和利害关系人异议存在冲突,对是否作出许可的关键条件存在争议,特别是涉及社会公共安全等情况下,行政机关不应仅审查书面材料即作出决定,应当对相关关键事实、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是否能够成立等内容主动调查核实,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准确作出决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