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某混凝土有限公司诉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反垄断行政处罚案
2023-13-3-027-002 / 行政 / 垄断相关行政案件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2.06.23 / (2022)最高法知行终29号 / 二审
裁判要旨
1、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存在一致性市场行为,且存在排除、限制竞争共谋的,可以推定其实施了反垄断法所禁止的协同行为,但经营者能够对一致性市场行为作出合理解释,证明其系根据市场和竞争状况独立作出有关市场行为的除外。
2、反垄断法罚款规定中“上一年度销售额”中的“上一年度”,通常指反垄断执法机构启动调查时的上一个会计年度;垄断行为在启动调查时已经停止的,“上一年度”则通常为垄断行为停止时的上一个会计年度;如果垄断行为实施后于当年内停止,则垄断行为实施的会计年度可以作为该“上一年度”。即,原则上“上一年度”应当确定为与作出处罚时在时间上最接近、事实上最关联的违法行为存在年度。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