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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量刑指导意见

#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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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22 11:23:43

周金雯

周金雯 律师

北京市隆安(南通)律师事务所

  1.构成故意伤害罪的,按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刑罚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的,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致一人轻伤一级的,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级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致一人重伤一级的,在四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3)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的,在十一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伤害后果、伤残等级、手段残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伤残程度可以在确定量刑起点时考虑,或者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以其中最重伤情确定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相应刑期确定基准刑:(1)每增加轻微伤一人的,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2)每增加轻伤二级一人的,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每增加轻伤一级一人的,增加六个月至九个月刑期。(3)每增加重伤二级一人的,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每增加重伤一级一人的,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4)造成被害人六级至三级残疾,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造成被害人残疾程度超过三级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5)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基准刑在十年有期徒刑以上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1)持枪支、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凶器伤害他人的;(2)因实施其他违法活动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3)伤害他人身体要害部位的;(4)事先有预谋的;(5)雇佣他人实施伤害行为的;(6)报复伤害他人的;(7)进入医疗机构伤害医务人员,或者进入校园伤害教职员工、在校学生的;(8)造成二处以上重伤或轻伤的;(9)黑恶势力实施的故意伤害;(10)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基准刑在十年有期徒刑以上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1)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2)被害人对引发犯罪有过错或对矛盾激化引发犯罪负有责任的;(3)犯罪后积极抢救被害人的;(4)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5.构成故意伤害罪的,综合考虑故意伤害的起因、手段、危害后果、赔偿谅解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般不适用缓刑:(1)不积极主动赔偿或者未尽力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的;(2)持具有杀伤性凶器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3)致二人以上重伤或者多人轻伤的;(4)其他不适用缓刑的情形。

引用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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