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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文军诉西安市大华餐饮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

#企业法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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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10 14:07:11

李鑫

李鑫 律师

山西国华律师事务所

  宋文军诉西安市大华餐饮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

  【入库编号】2018-18-2-262-001

  【案例类型】指导性案例

  【案号】

  一审: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4)碑民初字第01339号

  二审: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西中民四终字第00277号

  再审审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陕民二申字第00215号

  【裁判要旨】

  国有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其初始章程对股权转让进行限制,明确约定公司回购条款,只要不违反公司法等法律强制性规定,可认定为有效。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初始章程约定,支付合理对价回购股东股权,且通过转让给其他股东等方式进行合理处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11条: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25条第2款: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第35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第7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1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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