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股权转让可否适用善意取得?

#公司事务

959浏览

2023-10-11 14:00:18

贺贤琴

贺贤琴 律师

四川超跃律所事务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由于股权买卖需要进行股权变更的工商登记,因此股权善意取得通常在股权代持或者一股二卖的情况下适用。如果股权被无处分权人转让的,受让人可依据该条的规定善意取得,以维护善意第三人对权利公示的信赖、保障交易安全;原所有权人可另循法律途径,向无处分权人主张赔偿责任。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复杂性,细节可能影响结果。建议及时,获取专业解答。

最新法律文章

郑州夫妻都不要孩子,法院会直接判不准离婚吗?
工伤恢复后回单位上班,对后续工伤赔偿的影响
昆明人身损害赔偿项目有哪些
景德镇家属能进看守所会见吗?谁能见、怎么办,一次说清
民法典关于根本违约的法律规定

热门法律文章

精选咨询

维权攻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