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由于股权买卖需要进行股权变更的工商登记,因此股权善意取得通常在股权代持或者一股二卖的情况下适用。如果股权被无处分权人转让的,受让人可依据该条的规定善意取得,以维护善意第三人对权利公示的信赖、保障交易安全;原所有权人可另循法律途径,向无处分权人主张赔偿责任。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