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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可能构成机动车

#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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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07 17:47:52

姚运胜

姚运胜 律师

安徽治邦律师事务所

    案例一:合肥市肥东县程某因驾驶电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导致了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二级,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2017年3月23日,肥东县人民法院判决程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案情简介:2016年10月22日19时40分许,被告人程某驾驶无号牌二轮轻便摩托车沿肥东县店白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圣泉中学路段处,因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致所驾车辆撞到前方行人王某1,造成轻辆受损、无号牌二轮轻便摩托车驾驶人程某和行人王某1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害人王某1头部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事故发生后,经肥东县公安局交管大队依法做出事故责任认定:程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1无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程某受伤被送往医院救治,2016年11月21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2017年1月9日,被告人程某与被害人王某1及其亲属达成赔偿协议,一次性赔偿被害人人民币32万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肥东县法院考虑以上量刑情节,判决程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案例二:湛江市坡头区陈某因醉酒驾驶电动车,被判处危险驾驶罪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案情简介:2018年4月28日0时许,被告人陈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湛江348xx的超标二轮电动车从湛江市霞山区往湛江市坡头区行驶,途经湛江海湾大桥收费站路段时,被湛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坡头大队民警当场抓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检测,陈某乙醇浓度为89mg/100ml。随后,民警将陈某带到南油职工医院抽取血样进行检验鉴定。经广东中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陈某血样中检验出乙醇浓度为213.1mg/100ml。经广东中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牌号湛江348xx号二轮电动车属于电动二轮轻便摩托车。

      

    可能有人会提出疑问电动车明明不属于机动车为什么酒后驾驶电动车会构成危险驾驶罪,甚至只是在违反交通规则情况造成他人受到重伤构成了交通肇事罪?

          

    关于何为机动车的法律定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际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按照《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电动自行车主要技术性能须符合以下条件:须具有脚踏骑行能力、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25千米/小时、整车质量(含电池)不超过55千克、电动机不超过400瓦、蓄电池标称电压不超过48伏。 


    由此可见,市面上的电动车普遍超标,显然不符合“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


现实二轮电动车类型:分为3类,有2类为机动车,分别是电动摩托车和轻便二轮摩托车,如果驾驶员醉酒驾驶被查获可构成危险驾驶罪或交通肇事罪,面临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