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明知尚有债务未清偿,就签署承诺而注销公司,股东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根据修正后的最高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此,股东明知尚有债务未清偿,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继续登记注销,是要承担相应责任的。
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股东出现上述情况,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公司注销是法律行为,要依法注销才行。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