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退役金属于军人个人财产,不可在离婚时进行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即:(军人复员费+自主择业费)÷(70-军人入伍时的年龄)×结婚的年限=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时以夫妻共同财产÷2即是另一方可分割的数额。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