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军官、文职干部、士官住房补贴暂行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转业、复员,应当从停发工资的当月起停止计算住房补贴。其个人住房资金账户中住房补贴余额的支取,按照军队退役人员领取住房补贴的有关规定办理”。
该条款中提到了“住房资金”账户,而且从行文中可以看出住房补贴是包含在“住房资金”当中。
《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军队转业干部服现役期间的住房补贴,由军队团(含)级以上财务部门在军队干部离队时计发给个人”。第二十一条规定:“军队转业士官的住房保障,参照本办法的 规定执行”。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士官在服役期间的住房权益包括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包含在住房资金的账户当中,住房补贴在转业离开部队时计发给退役士兵本人。
军队转业干部服现役期间的住房补贴,由军队团(含)级以上财务部门在军队转业干部离队时计发给个人。其中,租住军产住房的,退还军产住房时计发给个人。
如果没有特殊约定的话,军人婚后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双方均有权要求分割。具体分割比例可以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处理。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