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是被挂靠企业(承包人)起诉发包人还是实际施工人(挂靠人)以被挂靠企业名义起诉发包人,均符合合同相对性原则,均不违反程序法的规定。
但如果实际施工人不同意被挂靠企业单独起诉发包人主张工程款,要求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实际施工人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一体解决纠纷。
实际施工人和被挂靠企业同时参加诉讼的,经审理查明涉案工程确由实际施工人施工或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已形成事实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的,应当判决发包人直接向实际施工人支付工程款,不宜再以合同相对性为由判决发包人向被挂靠企业支付工程款,以免损害实际施工人合法权益。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