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怕在发包人明知挂靠情况下,挂靠人也无法享有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具体法律依据可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只有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由此可见,尽管在发包人明知挂靠情况下,挂靠人与发包人形成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但挂靠人仍不属于“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对此,司法实践中的做法还可以参见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年发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疑难问题解答》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