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设计变更、洽商记录;
2.工程测量、放线记录;
3.预检、自检、互检、交接检记录;
4.建(构)筑物沉降观测测量记录;
5.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施工记录;
6.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7.施工日志;
8.砼开盘报告;
9.砼施工记录;
10.砼配合比计量抽查记录;
11.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单;
12.工程质量事故及事故原因调查、处理记录;
13.工程质量整改通知书;
14.工程局部暂停施工通知书;
15.工程质量整改情况报告及复工申请;
16.电梯试运行调试记录
17.单位(子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所必须的其他测量、测试、检测、检验、试验、调试、试运行记录;
18.智能建筑工程系统试运行记录;
19.工程复工通知书。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