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立案及量刑标准(2024)

#刑事案件

989浏览

2024-04-25 15:44:55

葛宏鑫

葛宏鑫 律师

河南观纬律师事务所

  来源:刑言税语 陈健

  声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删除。

  前言:近3年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一直处于高发态势,2020年,全国检察机关起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6000余人,2021年起诉人数攀升至9800余人,2022年起诉9300余人。本文梳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立案量刑标准及相关重点问题,供读者参考。

  1.刑法规定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注:本罪有单位犯罪

  2.立案及量刑标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严重”,刑期3年以下,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

  2.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3.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50条以上的;

  4.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500条以上的;

  5.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5000条以上的;

  6.数量未达到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7.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

  8.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9.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10.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为合法经营活动而非法购买、收受上述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严重”,刑期3年以下,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利用非法购买、收受的公民个人信息获利5万元以上的;

  2.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购买、收受公民个人信息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特别严重”,刑期3年至7年,并处罚金:

  1.造成被害人死亡、重伤、精神失常或者被绑架等严重后果的;

  2.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3.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标准10倍以上的;

  4.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3.什么是公民个人信息?

  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4.怎么计算条数?

  1.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后又出售或者提供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条数不重复计算。

  2.向不同单位或者个人分别出售、提供同一公民个人信息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条数累计计算。

  3.对批量公民个人信息的条数,根据查获的数量直接认定,但是有证据证明信息不真实或者重复的除外。

  5.如何确定罚金数额?

  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危害程度、犯罪的违法所得数额以及被告人的前科情况、认罪悔罪态度等,依法判处罚金。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1倍以上5倍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