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租赁纠纷中,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向租赁房屋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而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后续可能有新的修正案)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了不动产专属管辖原则,其中虽未直接提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但参照相关司法解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因其涉及不动产的使用、收益等权益,被视为与不动产有密切联系的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进一步明确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基于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即租赁房屋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总结来说,若因房屋租赁发生纠纷,当事人应当向租赁房屋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这一规定旨在便利诉讼,保证法院能够更加全面地了解和调查争议涉及的不动产实际情况,从而做出公正裁决。同时,这也是我国民事诉讼法中“便于当事人进行诉讼,便于人民法院审判”的原则体现。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