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订立合伙合同或者形成合伙关系时,合伙人的出资、因合伙事务依法取得的收益和其他财产,属于合伙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合伙人是不能直接要求返还合伙投资的,因为投资已经成为了合伙财产。
合伙关系的形成是以合伙人之间的信任为基础的,但为了避免产生纠纷和合伙的发展,一定要订立书面的协议。
订立书面合伙合同时应对合伙的出资、合伙事务的管理、合伙利润分配及亏损的分担、合伙的期限、入伙、退伙以及合伙纠纷的处理等方面都进行约定。合伙的出资属于合伙财产,合伙出资的返还若未事先在合伙合同中约定,无法直接要求返还,只有经过合伙清算后才能进行合同财产的分配。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