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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业主装修违约,物业公司断电制止违规行为合法吗?

#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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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2 11:23:41

郭佳雪

郭佳雪 律师

海南长同律师事务所

      小区业主装修违反了业主公约,物业公司采取断电措施,这是正当的管理手段还是侵权行为?当业主有违约违规甚至违法行为时,物业公司如何履行职责才是正当途径?

  钟某、黄某是台山某小区内楼房的业主。2018年12月,钟某、黄某签署《业主公约》,承诺自愿遵守以下公约义务:阳台不得安装防盗网,不得用玻璃窗封闭阳台,不得在窗户玻璃外安装防盗网;违章装饰装修与施工处理:(1)违章装饰装修可单项或同时给予下列各项处理:责令停工;责令恢复原状;暂扣或没收工具;暂停水、电供应;赔偿经济损失。同日,钟某、黄某与物业公司签订《江门市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约定:使用物业,不得有以下行为:……(4)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外观;物业公司可采取规劝、制止、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停水、停电等必要措施,制止物业使用人违反临时管理规约和物业管理制度的行为。

  2019年5月,钟某与物业公司签订《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物业公司在履行管理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钟某不得拒绝或阻碍:采取停水、断电、没收工具等措施,以制止违规行为继续进行;住宅装修时的禁止行为有:封闭阳台或改变其使用功能,阳台、门窗外侧不准违规擅自安装防盗网;禁止阳台安装防盗网、门、窗等。

  2020年5月,钟某、黄某对房屋进行装修时,将主阳台加装铝合金窗并封玻璃。2021年6月,物业公司向钟某、黄某发出《装修违规通知书》,告知其施工行为已违反了《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要求其停止违规装修行为,并于7月4日前完成整改,否则进行停电处理。因钟某、黄某并未作出整改,物业公司于2021年7月期间停止对涉案房屋的供电。

  钟某、黄某于2021年8月向台山市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物业公司停止侵权,恢复用电。台山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依法判决支持了钟某、黄某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钟某、黄某与物业公司签订了《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则应当按照该协议的约定对房屋进行装修。现钟某、黄某擅自将主阳台加装铝合金窗并封玻璃,已违反《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属于违约行为。物业公司根据该协议的约定,对涉案房屋采取断电措施。对此,法院认为,钟某、黄某与供电部门存在用电服务合同关系,其使用电力是基于用电合同关系而享有的权利,应受法律保护。只有当用电户出现违法用电等行为时,供电部门才有权对用电户实施断电措施,即对用电户有权实施断电行为的主体只有供电部门。物业公司不是供电部门,其无权擅自停止对业主日常生活至关重要的用电供应。

  《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中约定物业公司可对钟某、黄某采取断电措施,因该协议为格式合同,物业公司通过约定上述条款排除钟某、黄某的用电权利,依法应认定为无效条款。为此,钟某、黄某诉求物业公司停止侵害,并恢复对涉案房屋的用电措施,理据充足,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引用法条

<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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