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在职员工为公务员编制,则其不可设立公司,成为另一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根据我国《公务员法》(2018年修订)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十六)项的规定,公务员应当遵纪守法,不得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因此,如果在职员工为国企,且被被纳入公务员编制,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是不可以成为企业或其他营利性组织中担任职务的,更加不可以成为一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不构成我国法律和国务院规定不得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情形的。根据《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1999年修订)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企业登记机关不予核准登记: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有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因犯有其他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三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
(五)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六)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七)个人负债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
(八)有法律和国务院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的。因此,如果企业员工不属于上述禁止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形,则至少从法律层面,是可以担任另一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