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一家公司决定注销时,通常需要进行清算程序以偿还债务并分配剩余资产。然而,在某些情况下,公司可能会选择直接注销而不进行清算程序。那么,在公司未清算的情况下,股东是否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让我们一起来看下面这个案例。
案情回顾
某餐饮公司于2021年6月在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成立,张某和李某为该公司股东,其中,张某任该餐饮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某任监事。2021年7月起,高某向该餐饮公司供应蔬菜肉类。2022年4月,高某在微信上向张某主张货款168700元,张某表示认可,并称,如果公司无力还款,其个人负责还款。张某于2022年4月和7月分别支付给高某8700元和10000元,剩余150000元货款未再支付。2022年9月,该餐饮公司在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销。
法官说法
一般情况下,公司解散和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进行。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的,债权人有权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张某和李某作为某餐饮公司的股东,经法院传票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说明公司登记注销前是否通知包括高某在内的债权人申报过债权、公司是否进行过清算、公司实际控制人等情况,故被告张某、李某作为公司股东,应当对高某的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引用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