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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通知逾期取回车辆,车辆将被依法处置

#行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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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8 14:05:22

曾鹏君

曾鹏君 律师

江西方正律师事务所

  经合法通知逾期领取车辆,车辆会被如何处理 ?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 2013年1月1日施行 ) 第一百九十七条,对应当退还原主人或当事人的财物,通知原主或当事人在六个月内领取;原主不明确的,应当采取公告方式告知原主认领。在通知原主、当事人或公告后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按无主财物处理,登记后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变卖或者拍卖后,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遇有特殊情况的,可酌情延期处理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2018年5月1日施行 )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因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经领取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不 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依据上述规定,该两部门规章对退还原物的期限存在不一致,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规定应当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要求。交警通知当事人领取车辆的,应当限定合理期限( 如: 7日内 ),车主限期内未领取车辆的,自逾期之日起产生的停车费应当由车主承担。超过三十日的,交警部门有权通过公告的方式送达领取通知,经公告三十日仍不领取的,交警部门按无主财物处理,登记后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变卖或者拍卖后,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实务中,常有车主在多次要求交警部门放行车辆,但在不构成放行车辆的情形下,交警部门予以拒绝。之后放行车辆情形促成后,经通知又拒绝领取车辆的,超过法定期限,交警部门依法处置该车辆的。车主又以交警部门未“妥善保管扣押车辆”为由,请求法院判令其处置行为违法并要求获得赔偿的,法院很难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