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是一个企业的产品的代表,为了防止自己的商标被他人冒用,企业都会申请商标保护,不过也并不是每一次申请注册了之后,就一定有效,有时候注册了商标又被告知是无效的。那么商标无效的情形是什么?下面禅信律师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商标无效的情形是什么
1、商标中含有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形状的。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4)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5)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6)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7)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8)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2、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
二、商标无效宣告流程是怎样的
1、商标局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程序
商标局依据以下程序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程序:
商标局做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9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复审期限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四是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2、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请求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程序
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请求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程序是:
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的,应当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
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9个月内做出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在受理起诉后,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三、商标无效宣告裁定
1、《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商标局做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3、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