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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新《公司法》中的认缴期限

#企业法务

1127浏览

2024-03-24 15:20:48

赵荆

赵荆 律师

辽宁英泰律师事务所

  【律师解读】

  新公司法将企业成立时股东出资的认缴期限的限定为5年,且在公司出现不能清偿债务的时候,债权人有权要求认缴未出资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即存在随时加速到期的可能。另外,新公司法对未足额出资的股东,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对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2024年7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四十七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股东出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九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对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四条 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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