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断缴工伤者5个月工伤保险致其难获相应赔偿

#工伤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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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2 14:19:37

柳亚龙

柳亚龙 律师

北京德和衡(宁波)律师事务所

  近日,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用人单位断缴五个月工伤保险费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法院判决用人单位承担劳动者的工伤保险待遇。

  彭某于2014年进入甲煤矿工作,该煤矿为彭某购买了2017年3月至2018年6月的工伤保险,但中途累计间隔5个月没有缴费。2019年,彭某先后被医院及社保部门认定为职业性煤工尘肺一期、工伤,并经鉴定为伤残七级。经劳动仲裁,裁决解除彭某与甲煤矿的劳动关系,甲煤矿在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向彭某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支付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医疗费、职业病诊断费总计23万余元。甲煤矿不服仲裁结果诉至一审法院,后不服一审判决,以其已为彭某购买工伤保险,上述费用应由彭某向社保局领取为由上诉至萍乡中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应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向受伤职工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相关费用。本案中,由于作为用人单位的甲煤矿拖欠工伤保险费,致使彭某至今无法获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关于“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的规定,甲煤矿应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彭某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费用。

  萍乡中院遂依法判决,驳回甲煤矿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甲煤矿应向彭某支付各类款项总计23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