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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患有宫颈癌,丈夫主张离婚,妻子拒绝离婚,法院是否支持男方

#婚姻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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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13 10:15:23

胡丽萍

胡丽萍 律师

上海盛沃律师事务所

      一、案例背景:男女双方在网络上相识,2018年步入婚姻,婚后不久,女方在体检中检查出宫颈癌早期,女方于2020年10月进行医学手术治疗,但男方在照顾术后妻子三个月后,以自己生病却未能得到妻子照顾为理由,向法院诉讼要求离婚。庭审过程中女方表示双方感情并未破裂,只是因为自己暂时因为身体的原因,无法身体力行照顾生病的丈夫,她自己本身经常在语言上关心丈夫,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系自由恋爱且婚后共同生活多年,具有良好的感情基础。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女方刚刚接受宫颈癌手术治疗,不论是心理上还是身体上,都需要家人的安慰和照顾,男方作为配偶,理应承担扶养义务,而非借机退出婚姻关系。对于男方的诉请,法院未予支持。

  二、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本案中,小杰在妻子身患重病时起诉离婚,意图尽快解除夫妻关系摆脱扶养义务,这种逃避行为违反公序良俗,也违反法律的规定,是不会得到支持的。

  本案当时当事人并未主张向配偶支付医疗费,但实际上也有配偶在实际上并不将夫妻共同财产用于支付医疗费,更有甚者会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如发生配偶在一方患有重大疾病且拒绝支付医疗费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对方支付抚养费,患者可以通过哪些方式维权:

  (1)根据法律规定,此情形涉及的不是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问题,一方患病所需支付的医疗费用属于“日常生活需要”,而“日常生活需要”应该用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支出。理由是夫妻并非法定的抚养义务人。

  (2)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对共同财产应享有平等的处理权。患病一方有权使用夫妻共同财产。

  (3)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因此,夫妻一方患病时,另一方应当以支付医疗费用等方式保障患病方受到医治。其不履行该义务的,患病一方向可以法院起诉,要求另一方支付医疗费、履行法定扶养义务,给付扶养费等,法院依法应予以支持。

  (4)判决生效后,另一方不自动履行已生效判决书的,可通过强制执行程序实现对其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置,不需要通过本条规定的方式来实现救济。

  当然,如果另一方拒不履行法定的夫妻扶养义务,情节严重时,也可能构成遗弃罪,承担刑事责任。

  三、结语:这种生活时间比较长的比较好说,如果婚后共同生活时间不足一年,女方被诊断出卵巢癌变,需手术切除,后续怀孕可能性不大的,男方主张女方骗婚,要求撤销婚姻,女方主张双方在一起恋爱六年,并非闪婚,这种情况下,女方可以主张男方支付生活费补偿和医疗费么?答案是可以的,有判例支付了16万,但实际情况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对待,并非一刀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