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出资缴纳】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对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释义】
本条是有关股东出资缴纳义务的规定。所谓股东的出资缴纳义务,是指股东按照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期足额向公司缴纳出资的义务。这一义务的履行是投资人取得股东资格的前提条件,如果投资人违反这一出资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另外可能导致其股东权利受限甚至丧失股东资格。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