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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无效损失无法确定时亦可参照合同约定处理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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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04 18:41:42

何红雨

何红雨 律师

山东舜天律师事务所

  对于无效合同约定的因违约产生损失的计算方法等内容可否作为参照依据,民法典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实务中争议较大。因为违约损失的计算方法一般都是在违约责任条款中加以约定的,这涉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的情形下,违约责任条款能否参照适用的问题。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六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应当就对方过错、损失大小、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损失大小无法确定,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建设工期、工程价款支付时间等内容确定损失大小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双方过错程度、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作出裁判。

  据此,在当事人不能通过举证确定损失数额,并且合同中对损失赔偿标准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公平原则,从平衡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角度出发,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建设工期、工程价款支付时间等内容确定损失大小的,可以合同约定作为参照适用的依据,但裁判时需要考量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过错与损失大小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