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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不属于可参照适用的范围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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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04 18:43:03

何红雨

何红雨 律师

山东舜天律师事务所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七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该条是关于合同终止后结算和清理条款效力的规定。结算和清理是指对双方债权债务的彻底核算,违约金条款、定金条款、质量保证金条款在性质上也属于结算和清理条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是否可以参照适用,关键看合同无效是否属于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七条所规定的“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一般来说,合同解除是针对有效合同而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是合同解除的后果。合同无效,合同自始没有约束力,无需解除,也不存在权利义务关系终止的前提,合同无效的后果由法律直接规定。

  可见,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七条并不涵盖合同无效情形,“结算和清理条款”自然不能适用于合同无效。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结算和清理条款可以参照适用的观点,混淆了合同解除和合同无效的不同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