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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无效工程款参照的范围仅限于工程价款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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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04 18:44:30

何红雨

何红雨 律师

山东舜天律师事务所

  在民法典施行之前,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同,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但该条对参照无效合同约定的条款范围语焉不详,容易造成司法实务中参照适用范围的泛化,不仅无效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条款可以参照,其他合同条款也可以参照。民法典对参照无效合同约定条款的范围进行了限缩性规定,明确了参照适用的范围仅限于“工程价款”,不包括其他条款。

  也就是说,参照合同约定结算一般是指工程价款的计价办法、计价标准,而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付款方式、付款时间节点等内容,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后,不属于参照适用的范围。这是因为合同无效情形下,参照合同约定的条款进行处理,是对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的折价补偿数额确定的一种法律推定,主要针对的是折价补偿的数额,其他无效合同约定的内容不再具有适用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