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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情形下参照适用的范围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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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04 18:44:53

何红雨

何红雨 律师

山东舜天律师事务所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司法实践中,对于“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的范围如何确定存在分歧,主要有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对于参照合同约定的范围应当作狭义理解,仅指工程价款的计价标准、计价方法等与数额相关的约定;

  第二种观点认为,对参照适用当作广义理解,除了工程价款外,工程款支付时间、支付节点、工程质量等因素也属于参照适用的范围;

  第三种观点认为,工程价款、质保金及其支付节点的约定,属于结算和清理条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不影响工程款支付时间、支付节点的约定。

  笔者认为,在确定“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的范围时,应以文义解释为基石,准确理解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内涵,不宜过度扩大参照适用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