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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失败谁承担责任

#公司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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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29 17:52:59

徐国祥

徐国祥 律师

江苏显明律师事务所

    1、公司设立失败的法律责任由发起人对设立行为产生债务负连带赔偿责任。

  2、公司设立失败后,发起人之间的关系类似于合伙。

  只要公司不成立,设立阶段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和债务就要由发起人承担,至于发起人是否有过错在所不问。

  3、发起人之间适用的是过错责任,根据过错情况确定过错方责任范围。

  发起人对第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履行职务行为造成他人损害,应比照《民法典》侵权篇关于职务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规定进行处理。

  公司设立失败时,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而对第三人造成损害的,发起人对侵权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公司设立中产生的民事责任,是指公司正在设立之中,尚未设立登记,但又不能确定公司是否必然能够成立或不能成立的状态。参照公司设立失败的有关原理,此时,公司发起人之间仍然属于合伙法律关系,公司发起人之间应当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债权人以发起人为被告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2、在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公司明确不能成立的,由发起人按设立失败承担民事责任。在审理过程中,公司仍然未能明确是否能够成立的,也按设立失败承担民事责任。

  3、公司在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设立成功的,发起人的民事责任按公司设立成功来承担;需要公司承担责任的,可以直接变更设立后的公司为当事人并判令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九十四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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