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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协议解除权的具体类型和特征

#行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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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21 16:15:08

何红雨

何红雨 律师

山东舜天律师事务所

      法学界、实务界以及立法部门公认,行政协议具有行政性和契约性双重属性。根据行政协议的双重属性和相关法律规定,以及我国行政机关运用行政协议推进行政管理工作的实践经验,行政机关在行政协议履行过程中,既依法享有属于行政优益权内容的解除权,也依法享有属于合同当事人权利内容的单方解除权。

  《行政协议解释》第27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协议案件,可以参照适用民事法律规范关于民事合同的相关规定。”这一规定,实际上承认行政机关在行政协议履行过程中,应根据行政法并参照适用民事法律特别是合同法和现行民法典关于合同当事人单方解除权的规定,享有和行使行政协议解除权。因此,行政机关所享有的行政协议解除权,并非仅指属于行政优益权的解除权,还包括行政法和民法规定以及协议约定的属于合同当事人权利的单方解除权。行政机关的协议解除权,实际上首先可以分为优益性解除权和合同性解除权两大基本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