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实际施工人的债权人对承包人和发包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案件,可以参考原合同法解释一第十四条,应由被告承包人住所地法院管辖
关键词
实际施工人 代位权诉讼 管辖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代位清偿
裁判要旨
对于已经废止的司法解释中的程序性规定的精神,如与《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不冲突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办理程序性事项时作为参考。实际施工人的债权人对承包人和发包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案件,承包人与实际施工人是建设工程施工法律关系中的债权债务相对方,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的规定,应由被告承包人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案例索引
【东营昌润吊装有限责任公司与中机国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朱怀林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案民事指定管辖民事裁定书】
案 号:(2023)最高法民辖71号
案 由:债权人代位权纠纷纠纷
裁判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3年06月06日
裁判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裁定认为:
本案系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废止了《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等司法解释,出台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等司法解释。但是,对于上述已经废止的司法解释中的程序性规定的精神,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不冲突的,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等,人民法院可以在办理程序性事项时作为参考。
本案中,东营昌润吊装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主张债务人朱怀林作为实际施工人,怠于行使对工程承包人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和工程发包人中机国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请求法院判令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机国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清偿债务。在建设工程施工法律关系中,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朱怀林是债权债务的相对方。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关于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被告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山东省肥城市,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可以管辖本案。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本案由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审理。
版权公告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青天在线团队综合编辑。本公众号所发布的文章权利属于署名作者所有,请尊重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编辑权及其他合法权益。转载请注明来源“青天在线”公众号及作者。本公众号文章仅供学习与交流,不代表任何的官方解读和实践指导性建议,具体个案请咨询专业律师。转载文章如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删除。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