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规定,起诉人必须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才具有原告诉讼主体资格。所谓法律上利害关系构成要素之一,即起诉人应当具有受行政行为客观影响的权益所在。
起诉人具有原告诉讼主体资格为行政诉讼的法定起诉条件之一,但并非全部。按照法定起诉条件之间的逻辑关系,在对原告诉讼主体资格法定起诉条件进行审查之前,宜先审查起诉是否具有事实根据。
该种法定起诉条件主要是审查是否存在起诉人所诉的行政机关作出的行为。若尚不存在起诉人所诉的行政机关作出的行为,则对利害关系的判断便因缺乏基础而失去意义。只有存在起诉人所诉的行政机关作出的行为,对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否具有利害关系等其他法定起诉条件的审查才能得以顺理成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