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对工程量已付工程款工程质量等有争议的一般应当审查哪些证据

#建筑工程

944浏览

2024-02-19 15:53:35

栾新丽

栾新丽 律师

山东杰威律师事务所

  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应当根据招投标文件、合同等施工前约定,由承包人对工程量清单、签证、图纸、会议纪要、往来函件、交付验收记录等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文件以及施工后形成的结算报告等进行举证;发包人有异议或主张存在甩项、减项、工程未完工等情形的,应提供相应签证、会议记录、交接记录等进行证明。

  当事人对已付工程款及其他应扣款项有争议的,应当根据收付款凭证、领款单、取款记录、领款人授权文件等证据,结合合同约定,收款人是否是合同相对人、是否具有表见代理情形,以及当事人之间的付款习惯等进行审查,确定款项是否为已付款。

  当事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应结合图纸和说明、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相关材料、承包人提供的工程材料、工程质量检验文件、交工验收报告、现场勘查记录、工程移交记录、发包人拟使用涉案工程的通知、发包人实际使用工程的照片、视频等证据审查。

引用法条

山东高院民一庭涉疫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法官会议纪要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复杂性,细节可能影响结果。建议及时,获取专业解答。

最新法律文章

退休人员打零工遇车祸,误工费到底能不能赔?
缓刑/假释人员想回云南老家,执行地如何变更?
退休误工费与缓刑执行地变更解析
剐蹭他人车辆后,不知情离开。算交通肇事嘛?
婚前婚后财产的划分

热门法律文章

精选咨询

维权攻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