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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主张以诉前达成结算协议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的,如何审查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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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19 15:50:16

栾新丽

栾新丽 律师

山东杰威律师事务所

      实际施工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被认定为无效的施工合同中实际完成工程建设的施工主体,包括转承包人、违法分包的承包人等。当事人以实际施工人身份主张权利的,应当对其实际投入工程的资金、设备、材料、人工等事实进行举证。

  当事人诉前达成结算协议,经审查协议有效的,应当以结算协议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对结算协议及其效力的认定应当重点审查是否为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

  (1)双方共同签字盖章的结算协议,一方仅以对方存在欺诈、胁迫等行为否认结算协议效力,没有充分证据证明的,不予支持;

  (2)双方诉前共同委托有关机构、人员对工程造价出具咨询意见或者接收造价报告但未达成书面结算协议,一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不能认定为结算协议;

  (3)存在多份结算协议的,应结合当事人双方的主张和举证,确定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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